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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王小石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0:4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新华社北京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法院认定,在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王小石在为请托人联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疏通关系过程中,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大量证据证实,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正是由于王小石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这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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