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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钱买彩票,奖金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0:07 红网

  前几天,法学双学位班的同学在qq群上问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甲偷乙100元买彩票,结果中奖10万元,问:奖金到底该归谁?”群上同学都是初学法律,对这个问题也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本以为这只是同学聚在一起耍嘴皮子时想出的怪题目,可是今天看新闻,居然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事。

  据报道,河南濮阳清风县财政局女干部陈玉玲挪用公款50余万元,让一小学校长李

建鹏代买彩票,虽三次中奖,但奖金无法填补公款漏洞。昨日,陈被一审判决挪用巨额公款和贪污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也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大河报》 12月9日)

  据新闻中讲,陈玉玲是因为三次中奖仍无法填补公款漏洞,且后来屡不中奖,无奈之下才向领导说明挪用公款买彩票的事。可是,毕竟50万能买25万张彩票,陈玉玲中奖几率还是很大的,假如陈玉玲真的中奖了,并且中了500万元呢?那么陈玉玲在填补了公款漏洞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并将剩余450万据为己有呢?显然,陈玉玲也正是抱有中奖的侥幸心理,并对中奖后这种巨大收益抱有无限渴望才最终铤而走险挪用公款的。

  回到了文章开头那个问题的讨论中,偷钱买彩票,奖金该归谁?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考虑奖金的不同归属到底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假设一:奖金归偷钱者甲。显然,如果法律判决是这样的话,那么甲在偷钱过程中所冒的风险相对最终的收益实在太小,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多的人效仿甲的行为,助长偷盗之风;假设二:奖金归被偷钱者乙。这样也不行,因为乙显然从前到后都没有投资彩票,他应该得到的只应该是被偷的那100元。但是这样的话,剩余的奖金怎么办?最好的判决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可是这个奇怪的问题与现实中许多干部挪用公款的案件惊人的相似。

  与陈玉玲相比,其他一些官员就“聪明”得多,与投资彩票相比,投资煤矿、房地产、市政工程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中奖”几率显然大得多。可是从本质上讲,这些贪官的行为与偷钱买彩票又有多大区别呢?无非是所买“彩票”类型不同,“中奖”几率不同而已。

  在现实的判决中,就像陈玉玲这个案件一样,往往给这些干部的罪名无非是挪用公款、贪污纳贿。这样的判决的确可以对挪用公款者个人进行人身惩罚,并且仅仅限于追回被挪用的公款。那么那些公款以外的“奖金”哪里去了?往往“不知所终”。

  可是事实上,还应该得到判决和惩罚的部分,也应包括这些“不知所终”的“奖金”。对这些“奖金”的判决,事实上就是对那些挪用公款者侥幸心理的判决。如果法律能彻底将挪用公款者“中奖”的可能性堵住,那么谁还敢妄想以公济私,用公款搞投资,谋私利?

  近期整治官员投资煤矿的事情正在媒体上闹得欢,可是整来整去,几个月过去了,官员真正撤资的效果却不尽人意。这其中的症结会不会正是在于我们往往整治了贪官而忽略了“奖金”呢?

  (稿源:红网)

  (作者:姜小巍)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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