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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了,这块地还归我种吗?(农民夜校·法制课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4: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例】

  胡某1970年出生于江苏省某县孟寨居民委员会(以前为孟寨村)。1982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之后,在孟寨分得承包地。1991年1月份,她结婚后,其户口仍在孟寨。1994年8月,该县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在此次调整承包土地时,孟寨居民委员会将胡某的承包地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收回。胡某的承包地被收回后,多次向村、镇反映,要求返还其承包的土

地,经镇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说法】

  本案涉及土地承包权利,土地承包权利是农民的一项基本和重要的权利,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胡某虽然出嫁,但因为婚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任何承包地,所以她与发包方(孟寨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仍然有效。孟寨居民委员会及一部分村民误认为胡某出嫁后就不是该村村民了,当然也就不能再享受村民应有的待遇,不能占有该村集体资源了。正是这个原因,孟寨居民委员会才会在未征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原承包地收回。很显然,孟寨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广大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胡某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被告依法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原告主张继续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胡某在孟寨居民委员会依法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张雷户传朝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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