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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药品首限最高出厂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7: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基本操作思路

  1、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将从目前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改为制定公布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使药品零售商的利润一目了然。

  2、生产企业可以低于最高出厂价供应药品。生产企业降低出厂价后,零售单位的实际零售价要相应降低,具体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按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顺加对应档次流通差价率计算的价格水平。

  3、如果这21种药品试点取得成功,发改委很可能扩大范围,对更多的药品实行出厂价限定。

  (记者刘浏)昨日,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国家发改委12月9日再出重拳打击药价虚高,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对21种药品实行“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试点。据介绍,这21种药品主要是发改委定价目录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如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等。发改委对这些药品不再只制定和公布最高零售价,而是公布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限售价。

  限定最高出厂价控制零售利润

  据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最新通知精神,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将从目前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改为制定公布最高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下同)和最高零售价格。不同出厂价格所对应的不同档次流通差价率,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发改委从源头上遏制药价虚高的手段:限定了最高出厂价,药品零售商的利润就会一目了然。

  出厂价降零售价也要跟着降

  发改委还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可以低于最高出厂价供应药品。生产企业降低出厂价后,零售单位的实际零售价要相应降低,具体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按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顺加对应档次流通差价率计算的价格水平。在上述差价范围内,药品经营单位的批发价格,由药品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时,实际出厂价格低于规定最高出厂价格的,应根据实际出厂价格计算出实际零售价格,以书面等形式告知相关购货单位。药品零售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零售价格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细节规定将使药价更加透明,使生产商降低出厂价时,零售商也要随之降价。

  限价药品范围可能继续扩大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降低医疗机构对试点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制定公布出厂价格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既要强化日常监督,又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最高出厂价格供应药品的、零售单位超过实际出厂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销售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此次试点限价的品种,某药业集团一位人士表示,从目前的情况上看,试点品种并非是市场上销售的主力品种,因此,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不大。

  记者了解到,如果这21种药品试点取得成功,发改委很可能扩大范围,对更多的药品实行出厂价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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