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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程某赔款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8:57 宁夏日报

  本报讯 甘肃省庄浪县个体驾驶员程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在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后,12月9日又被隆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罚。

  今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程某驾驶捷达牌轿车由甘肃省庄浪县驶往甘肃平凉市。在途经隆庄公路6km+930m处会车时,与同向行走的隆德县陈靳乡村民宋某所拉人力车上装的门板相撞,宋某被门板打伤头部,当场死亡,程某见状逃逸,后被隆德县交警部门截获。隆德

县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主持调解,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程某赔偿死者亲属各种经济损失9万元。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肇事后,被告人已足额为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金兰 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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