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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破坏军事通信罪案看中国军事设施保护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9: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1日电中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不久前宣判,《解放军报》通对该案深入的调查后指出:中国军事设施保护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还很多,依法维权仍然任重而道远。

  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第一案

  2005年3月22日16时,地方个体铲车司机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违规操作,在埋有军用光缆、严禁挖掘的地方挖掘石料,过失将重要国防通信光缆铲断,致使军事通信中断数小时。23岁的李某因过失破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就在此案发生前不到一个月,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其中一项是修正《刑法》第369条,规定过失破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某成为该修正案通过后,全国第一个以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走上刑事审判法庭接受审判的人。

  为什么要把过失破坏军事通信也是犯罪明确写入法律条款?总参通信网络技术管理中心主任张宁回答:目前国防军事通信已经不能承受过失破坏之“痛”。他出示了近年来全军光缆通信网一级干线遭人为阻断的情况统计:2001年48次,占全年总阻断次数的64%;2002年79次,占全年的76.4%;2003年84次,占全年的77.2%;2004年95次,占全年的79.8%。

  军事设施保护的“软肋”在哪里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记者发现,全民军事设施保护意识的淡漠和缺失,是军事设施保护的“软肋”。

  总参通信部通指局参谋吴红光介绍,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规定已出台不少,比如《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军队对军事通信设施也有专门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国防通信光缆每隔50米至100米均有明显路由标石,光缆沿线都有保护国防通信的宣传牌。

  但是,这些法重如山的“令箭”经常被人当成轻飘飘的“鸡毛”,人为破坏还是逐年加剧。吴红光认为,原因是近年来城市扩容加快,基本建设增多,施工企业国防观念淡薄,施工人员缺乏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意识和常识。

  他说,近年来发生的人为破坏军事通信光缆事故中,无论是工程设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没有一家主动向军事通信部门履行法定报告程序。有的施工人员将光缆挖断后,不但不立即报告,还掩盖现场一走了之。 “不把保护国防设施当回事”的心理在人群中有一定普遍性。

  “天价”赔偿凸显立法缺失

  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此案审判长王玉珍法官说,这个赔偿数字是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得出的,包括3部分:光缆材料费7200元,抢修费19.8万元,光缆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149万余元。

  近似“天文数字”的149万余元经济赔偿并未让总参通信部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琳感到轻松。他说,虽然此案中法庭支持部队的赔偿诉求,但由于金额过高很难真正兑现。更严峻的是,由于照原邮电部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较高,很多法院拒绝采纳此标准,却又无别的标准,给索赔造成极大困难,对违法行为也难以形成有力震慑。他举例说,照此标准计算,仅2004年,全军一级干线光缆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亿元人民币,但部队真正得到的赔偿极少。

  王琳说,过去是电缆通信,电缆一般是16路、300路、960路,损坏赔偿通常不超过10万元。如今光缆通信少则几万路,多则几十万路,按照原标准计算,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原邮电部的计算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刑法修正案(五)》出台后,还没有制定新的民事赔偿办法及标准。所以,要解决通信部队维权难的问题,必须尽快填补这一立法空白,使维权有更加合情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让人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王琳说,2005年3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总参通信部原部长徐小岩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损坏通信设施赔偿办法司法解释的建议》,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就此问题展开联合调研。(夏洪平、谭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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