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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为何“漠视外来工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张贵峰

  今年6月以来,北京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2起,死亡11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8人,占到总数的85.2%,而这些事故往往都是以建筑业高空坠落、触电和坍塌为主的“低级事故”。对此,在日前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陆昊痛斥道:“一些企业漠视外地人生命”,“18层楼都不系安全带,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哪里去了?如果上面是你儿子,你会不

会提醒他系安全带!”

  无疑,陆副市长对不良企业的道义谴责,言之切切、情之殷殷,令人感动,但是,究竟这些企业为什么会如此没良心地“漠视外来工”?如果我们不认为这些企业主都有浓厚的乡土情结、以歧视外来工为风俗,而且也不像此前某些人那样将外来工视为“低素质者”、觉得他们生来下贱的话,那么就不难发现,催生这种“漠视”的主要并不是道德良知缺乏,而是外来工的权益生态问题,换言之,外来工之所以容易被漠视,让一些企业觉得“好欺负”,根本在于,这种漠视、欺负的成本太过低廉、背后民工权益的保障环境太脆弱。

  以最简单的民工劳动雇佣成本———工资为例,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城镇职工是1335元,前者仅为后者的40%,这意味着,2004年全国因为雇佣农民工一项就节省了11462亿元工资开支,相当于当年中国GDP的8.5%。更不用说,即便是这已经十分微薄的薪水,民工也未必都能顺利拿到手———每年范围最广、数量最巨的欠薪现象总是发生在他们身上就是明证,虽然,政府年年也在追欠清欠,但辛酸苦楚的讨薪悲剧依然年年不断、此起彼伏。

  再来看看外来工的生命价值本身,其受漠视的程度也许更令人触目惊心,众所周知,无论是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还是法院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都是依据城乡身份的不同而分别计算的,也即,以城乡人口各自的年均收入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同样性质乃至同一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果受损害者城乡身份不同,那么就会带来赔偿金的悬殊差别,比如“死亡赔偿”,据统计,各地的城乡差距最大达到6.77倍,最小也有2.14倍,而实际赔偿差距往往在10万元以上、甚至更多。

  ———同工不同酬、同死不同赔,面对基本权益处境如此恶劣的外来工,在逐利的市场本性驱使下,企业岂能不大加漠视、蔑视?所以,要想真正扭转“漠视外来工”的冷酷现实,“如果是你儿子”之类的道德感化、训诫,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政府,必须在保障外来工权益上拿出切实行动来、有所作为,尤其是从制度上给予外来工与本地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至少使两者的劳动、生命一样“值钱”、有尊严,让漠视外来工的企业付出足够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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