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出台新规定 农民工重新就业可接续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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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2:29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许似亮)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 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意见》还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责任编辑:蔡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