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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白吃”赖账 个体户依法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3:0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成伍张超)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终审判决某镇政府偿还拖欠个体饭店老板杨某某的就餐费2.8万多元。

  濉溪县曹坊街的杨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某镇开饭店。2001年至2003年期间,该镇政府及其下属的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经常在杨的饭店就餐,累计拖欠就餐款31607元。经杨多次催要,镇政府于2004年2月偿还了3600元,其余28007元从此没了下文。杨某某随后向埇桥区
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埇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镇政府在杨某某处就餐,拖欠就餐款有欠条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镇政府对于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查明事实,依法判处该镇政府10日内给付杨某某的28007元欠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的理由是:镇里已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招待,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计生办欠款不应由镇政府偿还;杨某某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宿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拖欠杨某某的餐费应当由某镇政府给付。至于该镇下发文件制定的“就餐招待制度”,只能约束本单位的内部行为,不能用以对抗债权人行使权利;计生办是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财政独立核算单位,所欠餐费应由镇政府给付;因某镇政府已于2004年2月偿还部分欠款,也不存在诉讼超过时效的问题。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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