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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 法官送达文件竟碰上几多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3:59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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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打官司都希望能尽快得到结果,最好今天立案,明天审理,后天就能执行。然而一旦进了法院的门,很多事远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有时候,一个看似非常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几个月下来,就是结不了案。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文书送达太难,多半的时间花在送达上了。按规定,文书不送当事人签收就不能开庭,很多理亏的当事人为
了逃避法律责任,便千方百计躲避法院的送达,从而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你来我跑 能奈我何

  案情:原告韦某,男,个体户,宾阳县人。被告张某,男,个体户,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人。2004年11月,韦某将一推土机租给张某用,租期为6个月,月租为600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底付清当月月租。张某租用后,却只支付了48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韦某曾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是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付。韦某忍无可忍将张某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良庆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立即填好有关诉讼文书准备送达被告张某。那天早上9时多,孙副庭长等两人踏上南晓张村的路途,想不到这个村子还真不好找,接连问了好几户人家才找到,可是张某家却大门紧闭。

  经询问村委会及附近的邻居,才得知张某已有好一段时间没回家了,而且此人与父母分家后至今尚未娶妻。没办法,法官只好交待村委会等张某回来速与法院联系。

  回到法院后,法官们又马上打电话给原告李某说,张某没办法找到,并“威胁”说“如果你不能提供张某的确切地址与联系方式,法院只好驳回你的起诉”。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忽然打电话过来,说得知消息,张某回家了,接此情报后,法官们再次踏上了南晓张村的征途。到了张村,得知张某正在后山锄地,法官们迅速赶到后山,不知道谁通风报的信,张某一看到法院的人就立刻调头撒腿往山的另一边跑。看看追不上,法院只好依照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留置送达(指如当事人坚决不签字,就把法律文书留给对方)。

  我不识字 就是不签

  案情:原告杨某,女,成年,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人;被告谢某,男,成年,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永红村人。

  2005年1月6日,杨某驾驶的小货车由邕宁往南宁方向行驶,在良庆路段与梁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使杨遭受重大损失,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梁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此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为此,杨某向良庆区法院提起了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这个案子的被告住所在江南区吴圩镇某村,同时被告的损失也很惨重,孙副庭长特意找到了原邕宁县人民法院吴圩法庭潘法官,让他出面帮忙。来到谢某的家大约是上午10时多,一进家门,谢某的家人还在吃早饭,全家大小10来个人,个个穿着朴素,家中的摆设也极为陈旧。

  此刻,经验丰富的孙副庭长便强烈意识到这个案子比较棘手,谢某的家人见到法院的同志,都面无表情,态度淡然。

  法官们说明来意后,不久,一个手持拐杖、50来岁的中年人从内房走出来,步履蹒跚,脸色暗黄,原来他就是谢某,刚从医院出院不久,身体还没完全恢复。经过一番耐心解释,只见他不停地摆头,偶尔讪笑。原来他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脑震荡,至今还迷迷糊糊。这样看来,是没办法叫谢某签收了,法官们只好将本案的有关诉讼文书递交给他的儿子,没想到,他的儿子十分固执,不停地强调不识字,任凭百般解释和劝说,他就是不签。没有办法,法官只好依照民诉法第七十九规定,留置送达。

  明明在家 谎称外出

  案情:原告韦某,女,成年,柳州市鹿寨县沙镇拉章村人。被告潘某,男,成年,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冲陶村巴强坡人。两人在柳州雒容镇当兵认识,后自由恋爱,在那马镇登记结婚。婚后,潘某嗜赌成性,恶习不改,为此两人经常吵架,感情出现危机,后来,韦某实在无法忍受潘某的所作所为,向良庆区法院提起了

离婚诉讼。

  法院立案后几次打电话到潘某家,潘某的家人总是说他不在家。由于潘某的住所地不是很远,张庭长便叮嘱法警队卢大队长人前去送达。大约半个多小时后,法警便到达了巴强坡村,进到村口,只见一伙人围在一起打扑克,法警便兴致盎然地上前询问,哪知个个态度冷淡,有的说不认识潘某,有的私下嘀咕法院找的事准没好事,最好不要管闲事,有的甚至说这里不是巴强坡。

  法警再次耐心询问时,他们居然一窝蜂地散了。这时,幸好旁边杂货店的一位老大爷告诉法警那里就是巴强坡,但他也不知道潘某是谁,叫法警去找村委会。好容易找到村委会的潘主任,可他也不清楚潘某,因为潘某长时间在外打工,又是年轻人,因此不是很熟悉,不过在他的帮助下,法警找到了潘某的堂哥。说明来意后,他堂哥总是不断地推辞,说潘某去那马办事去了,又说这是潘某自己的事,他这个做堂哥的不便签收,无论如何劝说都听不进去。正准备无功而返时,潘某却从田里回来,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好在潘某自觉签收了。不过,如果不是潘某“自投落网”,这个小小的离婚案还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

  玩捉迷藏 最终签字

  案情:原告董某,男,个体户,住南宁市大沙田平和街。被告廖某,女,住南宁市大沙田幸福路。廖某承包了某

高速公路路段工程需要租用董某挖土机修路施工,双方达成协议,董某挖土机按月租计价给廖某使用。使用期间结束后,廖某共拖欠董某租金17万多元,双方约定,所有欠款于2004年12月全部付清,但是直到2005年春节廖某只付了2000元。

  其余货款廖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付。

  为此,董某向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廖某可能是良庆区法院成立以来遇到的最头疼的一个当事人。原告董某对她提起诉讼,她居然视无其事,原告打电话给她也不接;法院打电话给她也爱理不理。后来,干脆换了手机号,没办法联系。法官们几次去她家,每次都是大门紧闭,法官们只好来个守株待兔,但也没能“逮”住她。

  后经调查才发现,被告本人住在南宁市区,而她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却把地址写在大沙田幸福路32号,而这套房却长期出租。有一天,法院工作人员在去送达另一个案时,不经意间在她家大门的一个墙角边发现了一张招租告示,上面写有她的电话,而且这张告示明显是新贴上的。

  于是孙副庭长决定来一个“诱敌深入”,工作人员假装求租的客户拨通了被告的电话,对方果然上当了,没过一个小时,她便从南宁回到了大沙田。没想到刚向她说明来意,对方就意识到自己上当了,居然还想来一招“狗急跳墙”,说她不是房东,房东去外省办事去了,她只是房东的代管人。孙副庭长立即拨通原告的电话,叫双方当面对质。被告见大局已定,便老老实实签了文书。

  法官寄语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当事人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耍小聪明、玩小伎俩,以为这样可以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是,再聪明的狼也无法躲过精明猎人手中的猎枪。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逃避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丧失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并且法院最终会按照法律程序执行送达。

  逃避的行为只会无谓地加重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最终却逃不脱法律的制裁。须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公平的,也是不留情面的。

  编辑:韦怡 作者:蒋铁涛 王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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