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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获赔 可按市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5: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成都12月11日电日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在全省首次明确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这类案件目前已经审理7件。

  过去,农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差别很大,具体执行时问题很多。为享受平等赔偿或多得赔偿,不少农村当事人转户口、办迁移,想方设法改为城镇居民。法院有的认可农转
非,有的又不认可,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损法院审判权威。

  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失地农民;受损害时尚未入户的人员。

  合江县法院认为,上述人员虽户口档案是农村居民,但或因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已脱离农业,农民的身份性质已经实际改变,因而将其视为城镇居民是必要的、合理的,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实际意义。

  (刘裕国何开泉)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2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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