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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网再次合围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8:21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经济控制与精神虐待算不算家庭暴力

   公检法如何分担反家庭暴力的职责

   司法程序如何冲破家庭暴力的隐私屏障

  本网北京12月11日讯 胡迪辉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北京办公室、联合国人口基金北京办公室联合主办的“推动中国反家暴立法与实施研讨会”昨日在京落幕。这次研讨会也是纪念“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十六天运动”和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日”的活动之一。参加研讨会的有联合国机构驻京办事处人员、全国各省市的法律专家,司法、公安、妇联、医疗、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媒体等机构160多人。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介绍说: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真正提到法律日程,是在2001年。那年,新婚姻法修改后,首次把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范围。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有的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可分为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陈明侠尖锐地指出,现有的法律在三个方面还不够健全:一是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太狭窄。在有关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家庭暴力”主要限制在“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造成’身体残害”的部分,忽略了其他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二是法律的有关规定虽然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家庭暴力隐私性的特点,受害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难真正获得赔偿。

  陈明侠说,反家庭暴力网络从4000份对公众、一千多份对立法、司法人员关于家庭暴力认识的问卷调查,以及对城市、农村多机构合作反对家庭暴力模式探索等一系列行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反家庭暴力项目立法建议稿,此建议稿已经合法程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此建议稿分总则、行政措施、司法干预、社会救助、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主要规定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家庭暴力定义、政府职责及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职责的条款。

  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工作组主席、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代表SiriTellier女士引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的话说: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是最主要的一种,也是最令人不齿的一种对人权的侵犯。大部分国家已经宣布其为非法行为,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她接着说,我很高兴看到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强调理论与实际、政策制定与实施相结合,因为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并不能让对妇女的暴力在社会上自动消失。建立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政府应对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敏感性和能力也是同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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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情况

  目前,我国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党政部门已制定或批准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最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该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暴力被明确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该决议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了家庭暴力,填补了我国地方立法的一项空白。

  截至目前,按时间顺序排列,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黑龙江、湖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北、辽宁、广西、海南、青海15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其中,陕西、辽宁、青海3省是在原来省级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为地方性法规。

  2005年8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5年9月已得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已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重庆、天津、江苏、浙江、吉林、甘肃、河南、福建8省市(按出台文件的先后顺序)以省综治委、政法委、高法、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妇联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有更多的地、市、县各级党政部门制定了当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内容上看,虽然上述9省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文件还不属于法律范畴,但与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比,有些在条文的数量和质量上并不逊色,条文数量和内容与许多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差不多,对当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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