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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两次被炒让谁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12 上海青年报

  □马龙生全国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的主角———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唐晓东,2003年在强大社会舆论的支持及市、区工会组织的干预下,回到了总务部副经理的岗位上工作。但在几个月之后,公司再次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唐晓东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劳动部门既没给出任何说法,现行法规又没有仲裁期的限制,唐晓东即使想向法院起诉,也因为“先仲裁,后起诉”的规定而无法如愿,只能无奈地消磨时间和锐气。(《新京报》12月11日)唐晓东
的遭遇,已远远超出了个案意义。其两次被炒(第一次炒掉职务,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历,暴露出企业中工会、工会主席地位问题的尖锐与复杂。就笔者的浅陋认识来看,此事起码从两个方面具有警示意义:一是从操作层面看,《工会法》

  在维护工会工作者权益问题上的规定,依然相对较“虚”,工会主席在为职工维权中得罪企业主,指望从工会系统获得根本性帮助,依然很难如愿。换言之,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与命运,目前还无法获得根本性突破。在这种情况下,唐晓东一案要实现“破冰意义”,还不大可能。不难看出,唐晓东第一次被解职,市、区工会组织的出面以及社会的声援还起了一些作用;而第二次被解除

劳动合同,工会就已无能为力,社会、媒体也已失去关注的热情。这充分表明,没有法律细则的明确支持,其它支持充其量只能算是道义上的,既不会长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现在实行的“先仲裁,后起诉”劳动纠纷解决办法,在面对涉及工会主席这样敏感身份的当事者时,颇有进退失当之虞。唐晓东是否构成了“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部门长达一年多没有做出仲裁结果,使唐晓东被置于“等不起,告不了”的尴尬境地,大大抬高了维权成本。存在决定意识,唐晓东的困境,无疑也是在给其他想忠于职守的工会主席们从反面“洗脑”。

  工会主席两次被炒、且处于维权困境的严酷现实,反映出仅靠目前的《工会法》和《劳动保障法》,难以破解“唐晓东现象”。企业工会的地位,工人的权利诉求,工会主席为职工、为自身维权的行为认定,现行法律都存在着或定义模糊、或边缘不清等问题。而发展经济与人权保障如何更好地统一,则不仅是一种必要的法律实施环境,更是建设“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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