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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官煤”最高奖励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36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魏启扬 通讯员贺高祥)今日,我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实施。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煤矿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针对6大类违规违法现象

  《办法》指出,举报范围主要包括6大类违规、违法现象。包括: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非法生产,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所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当地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举报有以上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就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办法》指出,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将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并依法免交

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举报非法煤矿的、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为亲友经营小煤矿提供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等问题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省煤炭工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链接新闻

  5个煤矿督查组分赴全省

  记者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由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组成的5个督查组,12月12日将启程分赴全省各地,以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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