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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绑不住丈夫出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37 宁夏日报

  一个曾经离过婚的女人,为了不让自己的二次婚姻再受伤害,与第二任丈夫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然而在第二任丈夫出轨之后,这纸“夫妻忠诚协议”能否为她挽回应得的利益?

    小学教师用协议“绑”丈夫的心

  2003年11月,银川市某小学教师李文(化名)离异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离过婚的商人张功(化名),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对对方都有了好感。

  经过1年多相处,双方决定结婚。身为女性的李文害怕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便在2004年10月提出,结婚前订立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付责任,并特别在协议第四项“违约责任”中规定:“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张功爽快地和李文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了协议。

  丈夫出轨质疑协议

  没想到,婚后不到1年,李文就听到很多关于自己老公的绯闻,但由于没有证据。2005年10月中旬,李文在上班的时间回家拿东西,打开门一看,自己的丈夫竟和一个年轻的女人睡在床上!气愤不已的李文和丈夫发生厮打,引来邻居们围观。

  此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张功经常夜不归宿,有时回家喝得醉醺醺并打骂李文。李文身心俱疲,无奈之下她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起诉

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2万元。可此时的张功表示,协议是私人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应。

  2005年11月3日,李文向银川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求助。

  12月9日,该律师事务所的本案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文和张功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忠实义务”有法可依,反映了法律一方面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制裁有过错者,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本案当中的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

  (本报记者 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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