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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不成祸及他人 出租屋主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点燃煤气想自杀,自己没死,爆炸气流推倒墙体将他人压伤致死,受害家属不告肇事者,却以墙体不够厚实,无法阻挡爆炸气流为由,向出租屋主索赔30余万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屋主没有责任。

  自杀者没死救他的人却死了

  今年3月3日晚,农民工杜某喝酒后想自杀,将房间铁门反锁,打煤气瓶气阀,想点燃煤气炸死自己。他的妻子赶回来,闻到煤气味后大呼邻里朋友救命。众人在门外使劲地推门。然而,爆炸还是发生了。杜某左脸及脖子被烧伤脱皮,右手被烧伤起水泡,其他竟没有什么大碍。但是,爆炸气流却把该房的外墙推倒,前来救他的、年仅19岁的唐女被墙砖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女死亡后,屋主梁某支付了3000元给其父母唐某夫妇办理丧葬事宜。

  出租屋主被索赔30万元

  事情由杜某自杀引起,本来告他理所应当。但唐某夫妇知道,告他也白告,因为他是由于生活艰辛才产生轻生念头。杜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即使告赢了杜某,也得不到分文赔偿。

  今年3月30日,唐某夫妇以特殊侵权为由,把房东梁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0余万元。他们表示,煤气爆炸把墙体推倒,原因出租屋墙体太薄,存有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屋主没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唐女死亡是租住在隔壁的杜某酒后自杀的行为造成的;屋主梁某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他不可能预见租户杜某引爆煤气事件发生,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唐女的父母不服,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中山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屋主梁某举证证明其房屋经过依法报建,当地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其出租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房屋符合居住安全功能的一般要求。对于杜某点燃煤气自杀发生爆炸,致房屋外墙倒塌,将唐女压伤致死,属于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屋主不能预料,因此可以免责。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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