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买主告赢“沉默”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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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7:12 北方晨报 |
本报讯 记者常琳报道 买到手的房子,谁料到曾经有人被杀死在屋内,买主遂以售房时故意隐瞒实情、给他的身心造成伤害为由,将卖主和中介人告上法庭。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全市首例“凶宅”案,卖主被判返还买主购房款16.5万元,中介赔偿买主房屋更名费4500元。 缘起:受欺瞒买下“凶宅” 今年8月15日,家住铁东区的关先生来到房屋交易市场打算购买一套房子,中介人绍某介绍,龙某在铁东南中华路有一处住房正在寻买主,房子面积近80平,是两个相邻的单室打通的。关先生在看完该处住房后感到非常满意,当即决定买下此房。当时关先生反复询问了绍某和龙某,该房是否欠费以及是否是“凶宅”等问题,绍某说:“你就放心住吧,手续都全啥问题没有。”最后,关先生以16.5万元购得此房,又花了4500元给房子更名。 房子买到手后,关先生一家很快就搬了进去。没想到刚住不到一星期,就有邻居告诉关先生该房内曾经“横死”过人。关先生急忙到公安机关咨询后得知,2000年2月曾经在此居住的刘某被人杀死在屋内。 随后,关先生一家立即搬出该房,并多次找到龙先生要求退房均遭到拒绝。关先生又找到龙先生的前房主崔某得知,当初崔某也是找到绍某做中介将房屋卖给龙某的,只不过当时崔某明确告诉绍某房子曾发生过命案,并愿以9万元低价出售。在售房过程中,绍某也向龙某隐瞒了房屋是“凶宅”的事实。龙某在装修末期才听说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案,装修后也没有居住使用,而是又通过绍某在房屋交易中心市场挂号,按正常房屋价格出让。 判决:卖主为“凶宅”付赔偿 在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关先生遂将中介人绍某和原房主龙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退回购房款。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市首例“凶宅”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这种欺诈行为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了购房合同,该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法院:判决尊重人文习俗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比较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常态心理效应。拒绝“凶宅”应该是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该受到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这个法律原则的调整。所以,这起案件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角度上尊重善良的人文习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