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法煤矿每条人命罚百万与上位法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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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36 法制日报 |
山西12月1日刚刚施行的《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下称“山西规定”)第6条规定:“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笔者简单地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该规定,死亡一人罚100万元,倘若死亡100人,岂不要罚一个亿?如此明显不客观、不切合实际,而且与上位法相抵触。 翻阅山西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制定本规定。”不错,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级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山西规定是否超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罚款幅度和范围呢?笔者再三再四地查阅国务院的该规定,并没有发现死亡人数与罚款额度相挂钩的量化条款,该行政法规的最高罚款额度为200万元,如:对政府责令停产排除安全隐患,煤矿有令不行的最高可罚200万元。同时,《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也没有上述类似的规定。可见山西规定的死亡一人罚100万超越了省级立法权的范围,师出无名,与上位法相抵触。 从实践中看,被罚人(含单位)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山西规定违背了上位法,法院在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如此执罚机关则有败诉的可能。 当然,目前矿难频发,山西加大处罚力度的主观愿望是良好的,但我们不能单纯地感情用事,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理性的与上位法保持步调一致。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