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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施“重典” 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8:5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郑州十二月十二日电(记者 赵敏)为促进河南省矿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河南省政府本月初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此《决定》中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要求今后凡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将处以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次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处罚措施中要求,今后对三个月内

发现有两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河南境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却擅自从事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二百万元到五百万元的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另外,对非法和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负责人处以五万元罚款。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一人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决定》中还规定,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辖区内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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