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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贪官状告媒体报道失实 法院一审驳回其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9:56 桂龙新闻网

  覃某因涉嫌贪污公款被侦查时,贵港某媒体报道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时提到了覃某一案。其后检察机关以覃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变更为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法院判决覃某挪用公款罪,覃某上诉,中级法院终审改判决覃某犯挪用公款罪。覃某以报道失实构成名誉侵权为由状告贵港某媒体。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闻源来自司法机关的材料,媒体刊登时虽有失当之处,但没有失实,并没有故意贬低原告人格的故意和内容,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2年3月13日,贵港市开展首届“贵港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智信荣获贵港市首届“杰出青年卫士”称号。同年6月25日,贵港某媒体刊登了题为《高扬利剑斩黑手——记贵港市首届杰出青年卫士谭智信》的署名文章,文章主要介绍谭智信的先进事迹,其中有涉及覃某的一段文字,即“覃××原是贵港市水电设备厂厂长,群众举报他有经济问题,曾被港北区有关部门查处过,后因证据不足而查处不下。覃××见政法机关奈何不了他,气焰十分嚣张,群众敢怒不敢言。谭智信接过这块‘硬骨头’后,决定从查账入手,把该厂有关往来账目进行重核。通过5天5夜的连续作战,他从堆积2米多高的账册中终于查出覃××贪污公款40多万的犯罪事实,将覃××绳之以法,为企业除掉了一大蛀虫。”文章依据的来源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供的资料,也就是谭智信参加“杰出青年卫士”评选活动的先进事迹介绍。

  覃某原任贵港市水电设备厂副厂长,于2002年12月5日被逮捕。港北区检察院于2002年12月28日以覃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变更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03年5月28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覃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覃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18日贵港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覃某犯挪用公款罪,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改判后,覃某认为,贵港某媒体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了他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为此,他于今年9月将贵港某媒体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贵港某媒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由之引起的疾病伤害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刊登宣传贵港人民检察院谭智信的事迹一文,新闻源来自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机关报送的先进材料。文中表述谭智信先进事迹时,从侧面涉及原告的一段文字。该段文字有失当之处,但没有失实。刊登该文时,原告正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侦查的事实客观存在,后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判决原告犯挪用公款罪。涉及原告的该段文字的核心内容是原告涉嫌经济犯罪被绳之以法。这一基本事实,并非故意捏造或故意虚构,表述的内容基本属实。况且,该文的主要基调和追求的效果是宣传介绍检察官的先进事迹,并没有故意贬低原告人格的故意和内容,原告的名誉权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害。综上,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治快报选稿:黄珊作者:梁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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