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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与正义是司法人员职业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18 中国新闻网

  防止“法外力量”的干扰,很重要的一方面,必须强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使“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让司法审判活动处处体现出对于法治的尊重和维护

  12月7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一则题为《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的报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报道说,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被告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某最终获刑5年。在周某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

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相关事宜。

  报道中,参与当年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我是公诉人,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当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如此表白,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所谓的“法外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巨大压力,看到了目前某些地方“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

  显然,这样的“现实困境”是指由于“法外力量”的干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在某些地方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底线”的功能在某些时候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法外力量”?在现实情况下,我们如何防止“法外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

  在现行体制下,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力量与因素,既有来自地方党委政法机关、纪检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又有来自地方人大机关的监督,也有来自地方其它党群机关的监督和建议,还有来自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呼声。显然,被人们所诟病的“法外力量”并非这些,而是其中个别人利用这些组织和主体的渠道与力量,将个人意志放大为“集体决定”强加给司法机关。于是,所谓的“指示案”、“人情案”、“关系案”就产生了,所谓的“法外力量”干扰就出现了。

  所以,要防止“法外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将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即凡事按法律办、按制度办、按规章办,而不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人情关系和小团体利益为转移。这是我们打造法治政府、构建法治社会的必须。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不是权力的附庸,司法工作人员也不是哪一级组织任意支配的“下属”,司法机关更不能成为“领导意志”左右的工具。

  近年来,为摆脱各种干扰,打破地方保护,各级司法机关做了诸多艰苦探索。应当承认,确保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机关付出更大努力。其中,司法机关自身的规范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十分重要。从业已披露的一些案件中,我们看到,正是由于主审法院和当事法官对正义的坚持,才使得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毋庸讳言,在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案件裁判不公并非“法外力量”干扰所至,而纯粹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结果。所以,所谓的“法外力量”不能成为法官枉法裁判的理由及借口。对那些明知执法不公,却又“自觉”服从“法外力量”干扰的司法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

  因此,防止“法外力量”的干扰,很重要的一方面,还必须强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使“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让司法审判活动处处体现出对于法治的尊重和维护,即良心与正义永远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的底线。

  (来源:工人日报;郭振清;原标题:良心与正义永远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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