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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车超速 重罚单位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近日,交管部门逐一明确了违反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规定的几种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除相关驾驶员外,托运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如果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可以对托运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也按上述处罚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予以处罚。

  在超速方面,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驾驶员违反道路限速标志,将依照《道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则可以对驾驶人或押运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成都市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入范围是三环路以内。如果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触犯刑律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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