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整改措施必须确保矿工生命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华社记者 张建高

  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还在总结教训,河南寺沟煤矿42名矿工生死未卜,又闻唐山刘官屯、长春长岭煤矿发生事故。接踵而来的矿难,提醒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些地方在矿难发生之后推出的整改措施,真的像当地政府所称的那样,“严厉”到能够保护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了吗?

  一面急着整改,一面矿难频发,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人就此指出一些地方煤矿整改工作态度不坚定、监管不严格、验收不认真。像“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绝不允许异地为官、变相做官”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很多“暗箱操作”的疑点,如果不定期公布被处分者的名单和处分期,公众怎么知晓实情?是不是处分期一过立马就可以“官复原职”了?难怪舆论会质疑“原来被撤职的矿长还能异地为官!”权利与责任对等,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法则,如果掌权的人无须承担失职的责任风险,各种腐败行为必然横行无忌。

  当前,一些地方的煤矿生产秩序整改工作看似力度很大,实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表现之一:用开会、发文件代替动态、全程监管。每一次矿难发生后,当地政府都会紧急开会研究情况、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企业提出许多要求。但是,会开过了、文件发下去了,能不能落实到位,就不像开会那么紧急了。结果是下级糊弄上级,企业糊弄政府,所谓的“停产整顿”、“坚决关闭”等等,成了动人的官场谎言。

  表现之二:以有没有证照来论断生产的合法性、安全性。这是一种典型的简单化、懒汉式行政思维。大量证照齐全的煤矿发生事故表明,以“身份”论“安全”的做法,不仅无助于煤矿生产的安全,而且是监管缺位下的重大隐患。

  表现之三:问责中让制度背黑锅。几乎所有的矿难教训总结中都有“制度不健全”之类的说法。按这种总结的逻辑,既然连制度这个根本性的东西都有问题,在制度下做事的人,谁又能不犯错误呢?谁又能避免矿难的发生呢?如此太极八卦式的总结,有关领导自然不必承担太重的事故责任,甚至也不必承诺今后不再出事。可事实上,今天的中国社会与10年、20年前相比,制度之健全不知强过多少倍。让制度背黑锅,不过是有些人减轻责任的借口而已。

  表现之四:用行政命令取代依法问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国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许多地方、部门仍然习惯于制定“×不准”之类的政令,“不准”外又没有对违令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以至于禁令把群众耳朵磨出了茧子,违令行为却依然不胜枚举。其实,许多被列入“×不准”之中的行为,法律都有规范性的说法,根本无须另起炉灶。无视法律的存在,以行政命令取而代之,本质上还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给问责留下巨大的活动空间,宽严皆由掌权者把握。

  对于安全生产,用“三令五申”来形容政府的重视已经远远不够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忙碌更是有目共睹,但截至目前,这些重视、忙碌都没能遏止事故频发的势头。有必要对各地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剖析,坚决纠正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让监管者真正担负起法定职责,让整改真正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否则,遏止矿难频发势将成为一句空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