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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20:21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2月13日电(记者杨兴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3日公布了已获通过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以此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王亚平介绍,本条例是针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行为的监督。按照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

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凡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的集资等企业负担事项,条例规定要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没有依据的予以纠正,企业有权拒付。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也要依法办事,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从事下列行为: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王亚平说,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条例规定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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