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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了结 肇事轿车没了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1: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邢台一轿车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数日,因不服从调解拒绝支付赔偿,当法院对其立案调查时,却发现该轿车没了踪影。对于如此蹊跷的肇事车辆,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

  据悉,10月31日11时10分,刘先生驾驶一辆“皇冠”车(冀E02611)自东向西行至泉北大街邢台学院路段时,与张先生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右腿三

处骨折,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11月4日经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认定:刘先生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张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有关规定,刘先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张先生被送到邢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刘先生曾分三次共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用(张先生的医疗费用总计2万余元),之后刘先生因不服从调解拒绝继续支付,无奈之下,张先生的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11月22日左右,邢台县人民法院介入此案,而在法院对肇事车进行扣留的时候,却被邢台县交警大队告知车在扣留第二天就被领走。而当循着行驶证的所有人调查时,行驶证的所有人“邢台市委老干部局”却出具了“该单位从没此车”的证明。

  记者从该行驶证上看到,所有人为“邢台市委老干部局”,车辆类型为轿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10位。邢台市车管所的有关负责人说,虽然不能推断该证为假证,但与真证相比,仍有许多明显差异:比如轿车的使用性质不应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应是17位等等,并且经查,该车在微机系统上也未登记。

  为什么在不符合程序的条件下,车会被放走?为什么漏洞百出的行驶证却有着交警大队的印章?记者试图与邢台县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却一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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