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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中专不“升级” 我省学校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冠名“中国”、“中华”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1:51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昨日,省教育厅发布通知,对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撤并、调整等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通知,2010年以前,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省教育厅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设置或并入申请。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办学所在的地域、办学层次、类别等基本特征,未经教育部批准

,校名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超越上述规范命名的学校名称,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记者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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