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超速车司机不服告交警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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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2:35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晨希)一司机在二级公路上超速行驶,被雷达测速仪“逮住”。交警将其拦下后,当场对其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该司机不服,状告交警。 12月12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是南宁市人。今年8月31日下午,他驾驶一辆小车在南梧公路新宾至黎塘二级公路上行驶,速度高达96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70公里/小时速度。他的超速驾驶行为,被宾阳县交警大队的雷达测速仪拍下了照片。 交警将其拦下后,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扣罚3分的行政处罚。周某不服,将宾阳县交警大队告上法院。法庭上,周某对其超速驾车行的行为无异议,但他认为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宾阳县交警大队作出所作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宾阳县交警大队指定的缴罚点为“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银行”,确实与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不符,应当予以纠正,宾阳县交警大队在今后的执法中应引起注意。周某不能以宾阳县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书指定的“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银行”的文字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赔偿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韦怡 作者:王克础 晨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