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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公司判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4:18 东南快报

  本报讯厦门一谢姓乘客乘车时被打,遂将中巴车所在出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万多元。

  昨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公司赔偿1.7万多元,同时判谢负担大部分诉讼费(3522元),被告负担710元。

  今年8月20日,在从湖里至前埔的525路中巴车上,一谢姓乘客被打残。

  后来,谢将中巴车所在公司厦门市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告上法院,称当时向司机求助,要求司机停车、报警并制止殴打行为,可司机却置之不理,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走。

  谢认为,出租公司违反旅客运输合同,未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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