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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该为谁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6:28 华商网-华商报

  ■胡志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立身之本是国家和公民,不是企业和部门。法院是捍卫社会整体正义而不是局部利益。这些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但总有一些事件让人不免疑惑:这样的常识是否真正实践于现实呢?最新的疑惑来自下面的一起官司。

  12日下午,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内,一场宣判吸引了国内多家媒体的关注:法学博士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法规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12月13日《新闻晨报》)。

  对于黄金荣的诉讼不力,即使站在最公允的立场来看待,也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公民在铁路法院告铁路总是输?这样的疑惑有一连串的事实做支撑:远的如2002年南昌律师周欢状告铁路部门以有座票价出售无座票,结果败诉;近的如去年底,法律硕士郝劲松就索要发票状告北京铁路局,结果被驳回其全部诉求。这些只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的公益官司,其共同特点是,进行裁决的法院无一例外都是铁路运输法院。

  这就引发一个非常吊诡的悖论:按照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为法律和公众设置而不是为企业和部门服务;依照客观现状,铁路法院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指导而在多个方面受制于铁道部门,难免出现这种情况:“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思想家汉密尔顿语)

  这一悖论的存在是当前转型社会的特殊现象,来源于计划经济下的设计需要。在一切人、财、物都归国有的计划经济环境下,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人和政企分开,所以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依照苏联模式设置专门法院,作为处理内部关系和协调本行业与外部关系的机构。但是当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以及政企分离、行业部门逐步走向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这种“法院部门化”甚至“法院企业化”的现象显然和宪法、法律精神格格不入,至少在法制统一方面引发很多新的问题。

  说实话,以牺牲个人的精力和财力来和垄断性企业较真,本来就有些蚍蜉撼大树的滋味,如果再把裁决的天平倾向于强者,岂不更容易造就“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吗?虽然,各地频现铁路法院将逐渐从铁路行业剥离的改革,可面对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垄断弊端,面对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法律特区”现象,面对公众对权利得以实现的热盼和期望,司法的改革步伐理应更迅速一些。毕竟,无论是铁路法院还是其他专门法院,其立身之本不是铁路或某行业,而是国家和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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