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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释疑——“双尸案”罪犯为何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0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12月12日,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黔南州贵定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7·5”双尸案,已于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贵定县城的女青年罗华与该县某学校教师宋雁飞,从2005年3月以来,曾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今年5月,罗华与宋雁飞将两人的鱼水之欢拍摄下来,

制成录像带后保存在罗华处。不久,罗、宋二人的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宋雁飞多次向被告人罗华索要录像带未果。

  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雁飞窜至罗华家门口,顺着三楼和四楼的楼梯口翻进罗华家阳台,拿起阳台上的斧头撬开罗华家卧室窗条后翻窗入内,在卧室床头柜中找到录像带后,正准备离开时,突然发现在另一间客房里,罗华和一男人童某某睡在一起。宋雁飞顿时感觉受到愚弄,遂从厨房里拿起一把水果刀,向熟睡中的罗华和童某某猛刺数刀,致使两人当场死亡。尔后,宋雁飞逃往都匀。7月6日,宋雁飞在同学的劝说下打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在同学的陪同下返回贵定家中,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月2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贵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受害者家属认为法院的判决量刑过轻。12月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被告人宋雁飞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宋雁飞案发后在同学的劝说下,有明确的自首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宋雁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手段残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作案系事出有因,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归案后能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故经审委会讨论,作出此判决。作者:杨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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