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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欠薪将取消招投标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1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 时值年关,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问题被政府部门列为工作重点。昨天下午,国家召开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江苏省及南京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截至2006年春节前,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其他投资项目工程年底前基本解决。对恶意欠薪单位,将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政府投资项目有欠薪

  “有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省相关负责人发言时介绍,截至今年12月9日,全省共清欠工程款达到55.29亿元,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清欠额为24.66亿元,几乎占到了一半的比例,欠薪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

  据介绍,接下来,政府清欠部门将这些投资建设项目列为工作的重点,省、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总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项目的控制,既要抓旧账清欠,还要防止产生新的欠薪行为,各地方宁可不上马项目,也要腾出资金有计划地清偿道路、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方面的欠款。

  另外,省政府还将加大考核力度,对各地方、各部门清欠工作进行排位,确保在2006年春节之前全部付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拖欠的工程款。

  恶意欠薪从重制裁

  对在清欠工作中采取消极态度的建设单位,政府部门这次动了真格,将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方法予以制裁。

  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罚款。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依法公开曝光,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设部门将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将暂时取消其在江苏省内以及南京市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和项目经理人的资格,限期内仍旧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清除出江苏的建设施工市场。

  工资不得由包工头转发

  对于目前为数不少的建筑单位将工资交给包工头,由其转发的行为,昨天会上明确,农民工工资必须交给本人,不得由包工头转交。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其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职工工资的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只能向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在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对于工程发包方或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拿到工资的,由发包方或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对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农民工没有及时拿到工资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并且依法对此进行查处。任何单位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

  民工投诉必须有回音

  各级劳动部门、清欠机构设立投诉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的接待力量,对所有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来信来电来访均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交待,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扯皮。

  劳动部门对涉及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建立专项办理的“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加强调解和劳动仲裁。对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的民工,可免收仲裁预收款,民工仲裁败诉的,酌情减少仲裁费。另外,司法机关应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调解活动,在诉讼案件中,对于经济确实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是免除法律服务费用。而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需快速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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