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租期未到被要求搬走,房东因按合同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8:1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姜静

  【金陵晚报84686500热线报道】 “和房东签了半年的租赁协议,可才入住2个月,房东突然提出让我搬走,房东这样做是违约吗?”昨天上午,市民王小姐打进本报热线反映这一情况。

  王小姐告诉记者,10月8日,她租了一套房子,当时谈好租期为半年,房租每三个月付一次。双方谈妥价格后,签了一个租赁协议。在交了最初三个月的房租后,她搬了进去。但前天下午,房东突然来访,称房子不想租给她了,他现在住的地方不方便,要搬回来住,让她在两天后搬走。听了房东的逐客令,王小姐很是不解,她觉得房东这样做是违约,要求根据当初签订的租赁协议来解决。可房东却坚持称,房子是自己的,现在自己不愿意租了,完全有权利收回。

  南京星之辰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表示,房客和房东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如果一方要中途解除协议,需要提前向另一方说明原因,并给出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在房屋租赁过程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现在王小姐的房东在合同期内提出让王小姐搬走,王小姐可以根据租赁协议上的条款来索赔。(编辑暴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