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签订服务年限合同等同附条件买卖 员工辞职单位收房没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9:22 南方日报

  以案说法

  合同期还没结束,佛山的区先生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退还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而理由则是双方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区先生质疑,这种条款是不是对自己自由择业的限制?

  区先生原是佛山市某机械公司的职员,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从1997年10月28日起,他需在该单位服务满10年才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属于单位所有、位于禅城区司马坊的住房。如果服务期间他离开该公司,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

  区先生于2003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的条款要求区先生尽快退回房屋,却遭到了区先生的拒绝,公司于是将区先生告上了法庭。

  区先生的理由听起来非常充分。他认为:合同中所附10年服务期限的条件,实际上是对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自由权的非法限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何况自己已经于2000年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而机械公司的观点恰恰相反:合同约定服务年限是为了保障区先生能拥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岗位及劳动收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年限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具备条款之一,实践中亦极为普遍,这种规定并没有违反劳动法。

  [法官说法]

  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机械公司的意见。法院同时认为,该合同就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作服务年限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区先生在服务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的附加条件已经生效,机械公司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

  贺信区惠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