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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支持“知假打假”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1:52 上海青年报

  因为销售价值7.4元一包的保健食品,深圳沃尔玛商场被职业打假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此案经一审法院以“知假买假”为由判决打假者败诉后,近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沃尔玛商场给予打假者“退一赔一”14.8元的赔偿。(12月13日《广州日报》)一直以来,民间人士的“打假”行动,虽然赢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之前上海、北京已有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者的索赔要求,职业打假一度受到法律瓶颈的制约而有所沉寂。正因为如此,深圳市中院首判职业打假人胜诉,才特

别引人关注,此案判决能否为民间打假重开法律“绿灯”,能否再度掀起民间打假热潮,令人期待。

  “职业打假”行动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个重要缘由是打假人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未受欺诈”,是在“知假”的情况下故意“买假”。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打假人败诉也许自有其法律依据,不过这种判决显然不合情理,更不利于正义的伸张。从道理上讲,不管消费者是在“知假”的还是在“不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商家都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消费者便有权向商家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他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知假买假”,只不过是精明的打假人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所采取的一种打击策略,是针对不法商家所采取的一种斗争艺术,这种打击策略和斗争艺术是建立正义基础之上的,而法律无疑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因而,法律应该站在“知假打假”者一方,而不应该站在其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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