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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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06 法制日报 |
苦等三年多的官司终于胜了,高丽娅今天却没有哭,只是激动得一个劲地直说:迟到的公正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被告赔偿高丽娅5000元的损失。 语文老师教案被学校弄丢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包括1999至2000学年度下学期小学语文第8册备课本1册,2000至2001学年度上学期小学语文第9册备课本1册,2000至2001学年度下学期小学语文第10册备课本2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四次官司三次输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南岸法院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 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丽娅向检察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后,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5年5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 2005年9月7日,在多个部门的密切关注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教案属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四公里小学返还给原告高丽娅的4册教案本中的教学过程等栏目记载的内容,主要属于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的内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虽然被告返还给原告高丽娅的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只是小学语文教案,但是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4册教材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高丽娅涉案的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涉案教案为职务作品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另外,虽然原告创作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利用了被告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空白教案本等),但并不是主要地利用了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涉案的教案职务作品也不是由被告承担著作权法律责任。因此,涉案的教案作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但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享有教案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原告应当享有教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惟一载体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所有权人对作品惟一载体的处分不仅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会导致作品随之灭失,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将无法实现,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虽然被告辩称其已尽到了通知原告取回教案等义务,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在法庭上没有表示会继续申诉,但在记者采访时,被告代理人表示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本网重庆12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