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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意见再出律师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06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于呐洋 见习记者徐伟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年会上,最新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引起与会70多位律师热议。据悉,从2004年9月开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将全国各省市律师在实践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和意见汇总、整理,以保障刑事律师辩护权的角度为出发点,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的拟制稿,目前已是第5稿。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第5稿)的特殊之处在于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以一个委员会的名义来参与立法,以起草系统的立法方案的方式,来表达律师对立法的要求。体现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设计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辩护角度)时,几乎每一章都有救济条款,即程序上的法律后果。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会见权,如果这种权利被剥夺怎么办?律师具有阅卷权,如果一个检察官故意把关键的证据不移送给律师怎么办?

  据介绍,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辩护角度)初步设计了严密的程序制裁措施:一个是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则其收集的证据无效。第二个是起诉无效,公诉机关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起诉无效。第三个无效就是检察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受理。第四个无效就是第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律师的辩护权,该审判无效,后果是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应当引入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的核心就是宣告无效。

  讨论中,有的律师还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或者提交这个修改意见的时候,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克制原则,认为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和控方应抱着克制的态度,包括在法庭辩护当中不要带有情绪性的发言和辩论。二是平衡性原则,即律师与公诉机关的权利义务应相当。三是救济原则,刑事诉讼中各种行为应当有救济程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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