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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防群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06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建立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把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作为政府公益性开支纳入财政预算”。

  据了解,天津市综治委此次出台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措施进一步在基层落实。

  规定指出,群防群治工作所需经费,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合理适度、严格控制”的原则,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出一点、开展便民服务收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把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作为政府公益性开支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大经费的投入。

  规定还对社区治保会、调委会工作经费及人员补贴、村治保会、调委会工作经费及人员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维护内部安全所需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等,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强调,对于城镇社区和乡村群众自愿出资,用于维护本区域治安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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