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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学生公园溺亡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40 兰州晨报

  民乐“学生公园溺亡案”一审宣判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日前,民乐县法院对原告死者程某的父亲诉被告民乐县城市绿化大队、民乐公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136.26元。

  15岁的受害人程某,系某中学初二学生。

  今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程某与另外3名同学没有购买门票,从围墙豁口进入民乐公园游玩。他们先在一啤酒摊打扑克、喝啤酒。后程某见一同学到人工湖游泳,便不听其他同学劝阻也进入湖中,因其不会游泳,湖水又较深,进水后滑入水底。后经公园工作人员和游客全力抢救,将其打捞出水,但终因溺水时间过长而死亡。后程某的父亲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程某没有购买门票,未经许可进入公园游玩,和公园之间未形成游览合同关系,且公园的管理制度和警示标志都是禁止入水游泳的。以程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该能够预见违规入水面临的危险,却执意走向危险,导致溺水身亡,应该对这一结果负主要责任。公园的主要功能是社会公益性服务,为游客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是其应尽义务,但事发时公园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警示标志不明显,在先后有两名学生下湖游泳的情况下,没有管理人员制止,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的20%。

  由于民乐公园没有法人资格,由其上级单位绿化大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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