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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医疗费”折射出法律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2:43 中国新闻网

  在人们不断抱怨医疗费过高的时候,哈尔滨的一家医院竟然开出了一个“天价医疗费”单据,患者翁文辉生前在此治疗了67天,花费139.7万余元,家属在医生的建议下购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这个越过人们承受“底线”的单据成了众矢之的。事件发生后,很多医学界、社会学界的专家就医疗界以药养医的现状、医疗监管制度缺失、医疗体制存在弊端、医疗改革的失败等问题进行了反思。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此有悖常理的“天价医疗费”单据产生的背后,也有法律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背景新闻

  “天价医疗费”引起社会关注

  最近,发生在哈尔滨市的“天价医疗费”纠纷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哈尔滨市退休教师翁文辉因患有恶性淋巴肿瘤住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后因医治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在料理后事、和医院结账时,对医院的收费账单表示怀疑。翁文辉住院67天时间,住院费用达139.7万余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且病人家属还在医生的建议下,自己花钱购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医院作为抢救急用,合计耗资达550万元。医院账单显示:“共3025份化验单,有两天的输液量每天将近一吨,66天做了588次血糖分析,299次肾功能检查,血气分析379次,化验血糖输液1692次,输血968次……”

  这则新闻被央视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报道,目前中纪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已介入了对该事件的调查。

  在医疗体制改革失败,人们对医疗费用过高不断抱怨的时候,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竟然开出如此一个“天价医疗费”单据,可谓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越过了人们的承受“底线”,成为众矢之的在所难免。有人用“心狠手辣”来形容这些曾有“悬壶济世”之美誉的白衣天使,发改委有关官员也称这和“拿刀抢钱”没有什么区别。事件发生后,很多医学界、社会学界的专家就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如医疗界以药养医的现状、医疗监管制度缺失、医疗体制存在弊端、医疗改革的失败等进行了反思。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此一个有悖常理的“天价医疗费”单据产生的背后,也有法律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观点一在医疗合同中更要信守忠实义务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对于这起“天价医疗费”事件,社会和媒体更多是从经济方面来评价的。诚然,这么高的医疗费用超出了社会一般人所能认同的底线。但这种“天价服务”在服务行业并非绝无仅有。

  相比之下,医疗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并且作为服务客体的生命是无价的,如果人为地把抢救生命的医疗行为定出一个“最高限价”也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抛开经济视角,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这一社会事件,不要光看患者家属花了多少钱,而要看这些钱花得是否合乎法律。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医疗事业近乎是一种福利性事业,随着医疗体制的变革,特别是允许建立私立医院,医患关系逐渐变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客体是诊疗护理行为,其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医疗服务合同又有其特殊性。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诊疗行为要求具备专门性的技术,而大多数患者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医患双方在能力上显然是不对等的。为了减少这种不对等状况对合同本身应当具有的对等性的影响,医方在制订医疗方案的时候,要向患者详细告知,并倾听患者的意见。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还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和非结果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的诊疗服务,该诊疗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同时,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在医疗合同成立时,并不能确定医疗合同的内容,必须随着对患者疾病的了解逐渐予以确定。另外,医疗合同虽然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但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的有限性,以及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常常导致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医疗责任是否如约履行,关键在于医生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适当,而不是以疾病的治愈与否为判断标准。

  医疗合同的建立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患者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才选择了某家医院,医生如果唯利是图,违背职业道德去欺诈患者的话,那也是很容易的。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的忠实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忠实义务要求医方应当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选择具体的诊疗行为。如果医方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采取了背离患者利益的行为,就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观点二医方对法律变化未予足够认识

  郭永禄(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干部):

  虽然案件还未有最终查清,但随着有关部门调查的深入,一些如涉嫌严重造假、管理混乱等问题已经浮出水面。在这种情况下,再在“医德”的层面上讨论相关问题,显然已经没有必要了。一种道德的堕落并不必然引起违法或者犯罪,因为人的行为除了道德标准之外,还有一道法律底线,“天价医疗费”单据为何会突破法律底线而出笼呢?

  这些年随着医疗服务合同理论的完善,医患纠纷已从单纯的侵权纠纷发展到侵权与违约并存的状况。医护人员对这种法律的转变显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医生在努力完善医疗行为的同时,却忽视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医方时常被患者以违约而诉至法院。近年来,在媒体上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新闻标题“某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被判赔偿”,究其原因,无不是因为医院违反了“告知”等合同义务而败诉。

  医生对“告知”等合同义务的漠视与我国长期形成的医疗模式有关。医生作为支配者地位,患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一切医疗行为甚至包括医疗收费等完全由医院说了算。

  而医生的告知义务,不仅要求把医疗行为的内容,如处置方案、医疗风险、医疗效果、医疗行为的必要性等对患者进行详细说明,还要对各项医疗项目的价格进行详细告知,让患者做出适当的选择。

  对于告知医疗费用,现在有些医院已推行了“明白卡”制度,把住院患者每天的医疗项目及费用以卡片形式告知患者。在有关报道中,没有涉及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否也实行了这种制度。但从死者家属结账时对有关医疗项目及费用的质疑可以推测,医院起码没有很好地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家属。

  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告知之后,对方的承诺完全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医生的告知应更大程度地遵守忠实义务。

  同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天价消费,媒体报道过的一顿几十万元的“天价宴席”和“天价医疗费”就有根本的区别。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天价宴席”来说,只要有人愿意去消费,就是合法的,只要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就是合理的。但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说,医患双方之间在医疗知识与医疗信息上严重不对称,医生的意见对患者的选择具有很大的指导性,这种指导性的告知如果违反了忠实义务,即便患者做出承诺仍然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事由。

  如本案中,患者在住院67天中做的化验与检查数目显然超出了医疗常规,这么多的检查是否真的做了不得而知,即使是做了,并且在做前已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仍然构成违约。

  观点三

  社会发展需要构建新型医患法律关系

  郭晓菊(内乡县法院法官):

  患者的知情权不被尊重,医生没有法律意识,加之医院管理混乱,自然难以避免一些医德丧失的医生浑水摸鱼。

  在该事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如同一个商场,但这个商场的规则是商品的价格和消费项目由经营者来决定,大家看到来了一个富翁,都想捞上一把,不管真的还是假的,需要还是不需要,争先恐后地往他的“购物车”中塞东西,不想塞出个“中国之最”来。

  医疗费过高,老百姓看不起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很难仅从完善法律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来规范医患关系,理顺医疗服务中的不合理规则,让患者自主地把钱花到应该花的地方,而不是任由医院摆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没能涉及医疗领域。“天价医疗费”事件再次说明,如果法律仍然把患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医患双方的权利失衡可能会愈演愈烈。

  新型的医患法律关系应该在消费合同的框架下构建,形成一种“参与——协商”的模式,重点在于还权于患者,强调医生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自主权,让患者成为医疗关系的中心。

  医疗合同本身是动态的,医生对患者的告知也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生要及时地把各种医疗信息告知患者,这样不但可以平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也是医患之间建立有效医疗服务合同的前提。

  在构建这种医患法律关系后,我们完全可以用合同有关忠实义务的要求去约束医生的告知行为,对任何夸大患者病情的告知,以及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的违约行为,应让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医生忠实告知和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再由患者来行使医疗自主权。患者医疗自主权包括患者医疗选择权和决定权,不但有选择和决定医疗机构、医师的权利,还有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诊断、检验、治疗或者药物的权利。

  这样改的道理很简单,就是改变不合理消费规则,在价格明朗的前提下,让消费者自己来决定消费项目,这样的消费才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公平消费。

  “天价医疗费”事件发生后,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成为众人注目的焦点。

  资料图片

  “天价医疗费”事件中患者家属向记者说出了自己的对医院收费账单的疑问。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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