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学校发生食物中毒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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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3:36 新华网 |
江西省日前出台《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江西将对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实行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定,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在发生食物中毒后,都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徐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