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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4年执行不了 愁煞建筑公司女会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2:1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会嫔)拖欠10年的工程款一直要不回来,发不了农民工的工资,年关难过的应该是工程队的工头,可是在灵寿县,被民工追着要工钱至今已筋疲力尽的却是县第一建筑公司工程队的会计员耿爱平。这是为啥呢?耿爱平说,因为工程队队长在向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要钱时突然去世了,而工程队所属的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的经理,在要钱的过程中也不幸得病去世。结果,民工要工资只能向耿爱平要了。之后虽然灵寿县法院判决拖欠单位偿还工程款,但拖欠单位拒不执行。又到年关,耿爱平瞅着灵寿县法院的判决书发起了愁。

  据介绍,1995年,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第九工程队为灵寿县农机公司建了一栋综合楼,施工完毕后,农机公司拖欠工程款16.96万元,工程队只能给90多名农民工发了部分工资,每个农民工被欠薪几百元至一千元。

  作为第九工程队的会计员,耿爱平亲历了工程队10年来的讨薪之苦。她说,从1995年完工开始,工程队每年都要去农机公司讨要欠款,欠款单位的人态度很恶劣。工程队队长在2001年去农机公司要欠款遭冷遇后,回到单位没几个小时,趴在桌子上就死了。后来一建的吴经理决定起诉,2001年四五月份,一建将农机公司告上了法庭,没多久吴经理也愁得一命呜呼。要钱的重担就落在了耿爱平身上。

  2001年8月,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建状告农机公司拖欠款一案,并于8月9日下达了判决书,要求被告清偿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68641.61元。据了解,判决后的15日内,农机公司没有上诉。

  一建申请强制执行,农机公司一直以判决书中对判决金额印刷不清为由拒不执行。今年4月5日,灵寿县法院对农机公司指出的金额印刷不清出具了(2001)灵民初字第98号裁定,裁定补正工程款为“168641.61元”。

  然而,耿爱平说一建至今未能拿到执行款,90多名民工的欠薪当然也就没办法清偿了。

  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李增夺律师表示,判决书在被告没有上诉期满15天后生效,因此灵寿县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对于判决内容的笔误,根据民法通则,经过裁定补正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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