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烟花爆竹必须明码标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2:2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王娜)凡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昨天,市发改委网站下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要求,本市零售烟花爆竹要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 相关专题: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