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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不退费,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戚淑军张刚)本报12日刊发了《供热承诺莫成空头支票》后,本报“问暖热线”不断接到市民电话反映暖气不热,要求供热公司退费时供热公司以“没有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为由不予退费。对此,律师认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供热事实已经存在,供热部门不退费属违约行为。

  14日,历山路绿景嘉园、七里堡小区、鑫达小区等居民向本报“问暖热线”反映,

从11月5日开始供暖以来,他们家中暖气一直不热,根本达不到供热公司所承诺的16℃的最低标准。对此,供热公司认为是小区供暖管道存在问题,暖气不热应该由物业公司解决;物业表示暖气不热是由于供热公司提供的暖气压力不达标所致,居民应找供热公司退费。

  供热公司也承认李女士家中温度达不到16℃,但在要求退费时,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只与物业签订了供热合同,与单户居民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退费应该去找物业。

  供热部门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用户家中暖气不热,达到了退费的要求,居民只能要求物业退费,由物业与供热公司再认定退费责任,因为供热公司只是与小区物业签署了供热合同,与单户居民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供热公司不能直接向单户居民退费。

  对此,记者采访了保君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供热公司以“与居民无供热合同”拒绝退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在供热过程中,物业公司只是委托代收费,起了一个中介作用,用户与供热公司虽然不存在书面供热合同,但用户正常交纳了取暖费用,有了交费凭证,这本身就已经与供热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用户尽到了交费的义务,就应该享受正常用热、暖气质量不达标有退费的权利。李律师认为,即使供热管道存在问题导致用户家中暖气不热,也只是供热公司与物业之间的问题,与用户没有关系,不能成为供热公司拒绝退费的理由。如果供热部门坚持不退费,居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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