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树立司法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21 法制日报

  当代的中国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价值、功能都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迁,这变迁引发了诸多的争端。面对社会转型期带来的迷茫与困惑,人们更加渴望追求正义的秩序,渴望有一个权威的仲裁者来整合规范社会秩序。但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诉诸司法,却又心存怀疑;人们寻求法律,却又不断规避,仿佛迷失在通往法律之门的十字路口。而这一切都需要司法权威的树立,才能够使社会井然有序,进入良性的运转,使人们得到正确的指引,步入法治社会之门。

  提到司法权威,人们自然会想到古时“包青天”审案时的“回避”、“肃静”和“明镜高悬”,也会想到今天庄严的法庭、黑色为主的法袍、敲响的法槌、威严的仪式,这一切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符号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它彰显司法的神圣性,象征着法官作为正义化身的权威性,同时也表明法庭不允许他人藐视,更不允许任何人挑战司法权威。

  上述仅是组成司法权威表现形式的一部分。司法权威既是信仰与理念的结晶,又是制度的产物;既具有主体意志性,又体现于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威伴随着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增强,从而获得自身的价值,并显示出强大的社会调节功能。司法权威的本质就是法官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权威的存在意味着司法裁判是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形成的机制,其所具有的内在说服力与外在强制力均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支持、信仰与服从。

  作为当代的法官,面对变革中的司法现状,我既看到司法权威的逐步树立,同时也看到了树立司法权威的艰难,一些挑战、破坏司法权威的现象,以及社会因此而付出的沉重代价。

  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外部看有以下原因:一是趋利避害的思想和缺乏司法信仰的传统,导致当事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干涉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在不能达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的的时候,便采取缠诉上访、拉横幅、打标语、自杀、威胁乃至伤害法官等不正当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官判案,甚至一些当事人表明“就要让法院不得安静,让法官的日子不好过”。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滞后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造成法官适用法律的困境,致使司法权威受损。三是司法程序终局性的不确定,导致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司法权威性取决于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而稳定性以终局为前提。有的案件不停地被通过抗诉、申诉、上访等各种途径重新随意启动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误认为司法程序结束时并没有终局,而且可以用“告御状”等形式不断被赋予新的机会,这就使得司法的终局性名存实亡。四是受社会舆论误导下,滥诉现象普遍,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五是行政管理的弱化,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失职,导致司法救济为时已晚,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如一些工商登记的审查不严,导致自商业交易行为开始时就存在风险隐患,而当事人又缺乏风险意识,在司法审判结束进入执行阶段才发现交易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从而出现如拍卖判决书的现象,这既是对法治的讽刺,又令法官们痛心。

  造成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还有其内在原因:一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缺乏有效保障,甚至法官自身名誉、人身权益都受到侵犯。二是法官社会地位不高,社会评价过低难以使法官树立权威。三是法官年轻化,社会经验不足,难以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四是个别法官受到利欲诱惑,行为不端,损害法官威信。五是法官人数少,案件数量却大幅上升,导致个案审理追求效率,趋于简单化,难以令人信服。六是法官任命、管理、待遇地方化,从而难以避开地方权力影响。

  在有组织的社会历史上,司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而只有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司法功能。

  我认为,解决司法权威问题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司法体系的完善,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树立司法权威,首先就要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审判。第二,法官的保障与社会地位提高。如果法官尚为自己的生计命运费心劳神时,其必然不能安心于追求正义。法官职业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故而制度设计应当保证提供给法官的待遇条件,足以使其超脱自身利益局限。第三,加强法官典型人物的树立,增加社会对法官的公信认知程度,使法官获得职业自豪感。第四,进行广泛普法,加强判决的论理,如最高法院近期提出法官对判决应作判后解释,就是普法讲法的好形式。第五,逐步深化审判改革,提高法官地位,使其从繁琐事务中脱离,成为职业化审判的法官。第六,法官素质的提高和资深法官的培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资深法官的培养和法官终身制度的形成尤其重要,这样既避免法官为退休而计划“后路”,使法官的经验优势得以发挥,又因资深法官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第七,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任。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只有公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仰视和对法官的信任,才能够使司法权威得以树立。

  正如《论语》中子贡问政时,孔子所作的深刻解答“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司法权威的树立就是要建立法律信仰,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这是法官们终身追求的境界。作者系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