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三角”快递保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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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21 法制日报 |
本网天津12月14日电 通讯员刘军 记者王继然 今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凡可能涉及隐私的,当事人接到“法院专递”的法律文书封套上都会盖有一个红色三角形的特殊标志,凡盖有此特殊标志的专递邮件,都被要求送交给当事人本人签收,而不允许其他人,哪怕是配偶代收。这是天津市二中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权而出台的一项新举措。 天津市二中院于近日出台了《法律文书回执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类民事诉讼文书必须安全准确地寄递到当事人手中,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繁多,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这些文书对当事人和诉讼活动正常开展都非常重要,过去通常的做法是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等,不但不科学规范,还容易发生文书丢失或领取不及时,影响诉讼活动等情况。 天津市二中院经过广泛调研,出台了这个《办法》,使上述情况得到改观。为区别于其他邮件,该院规定该类邮件上应使用“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专递邮件详情单和专用封套,保证邮政工作者和当事人能够一目了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婚姻案件,该《办法》还特别规定,在对婚姻案件文书进行专递时,应在详情单右上角空白处用统一配发的三角形标志印章印上红色特殊标志,邮政工作者看到这一标志后,只把邮件交给当事人本人,而不能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代收。该《办法》还对特殊收件人作出规定:一是收件人为军人的,邮件投递到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防止邮件丢失或毁损;二是收件人为正在监狱、看守所受监禁或服刑的,邮件应投递到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