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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布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8: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刘铮) 记者14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已由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

  《规定》明确,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必须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具体标示: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举是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事先公示,还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同时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按照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强调,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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