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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迅父亲陈裘大被撤受贿定罪 发还港高院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5日电据香港媒体报道,歌星陈奕迅的父亲、香港房屋署前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因受贿300万元被判监7年,昨日上诉庭裁定撤销有关定罪,将案发还高院重审。

  陈裘大获准以现金及人事各100万元保释候审,昨在妻子徐濠萦陪同下,由法庭特别信道离开,避开记者的追访。

  首席法官马道立、上诉庭副庭长胡国兴及上诉庭法官邓国桢,昨押后解释判决理由。案件将排期重审。廉署指,待上诉庭颁下判决理由后,会与律政司研究下一步行动。

  被廉署拍下涉嫌在办公室“数银纸”计算贿款的陈裘大,原被控16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名,案件于2003年11月11日在高院开审。经过约1个月聆讯,陪审团裁定其中10项罪名成立,被判入狱7年。

  当时保守估计陈裘大已花了数百万元讼费,加上这次上诉案聘用资深大律师白孝华的费用,及案件即将在高院重审,估计所费将逾千万。

  陈上诉案主要争论点是,廉署是否蓄意向辩方隐瞒,为陈裘大进行录像会面的总调查主任杨恩德有醉酒驾驶刑事案底。

  辩方认为,廉署早已得悉杨恩德有醉驾案底,但为免遭辩方利用,以打击杨作为控方证人的可信性,故蓄意隐瞒杨的醉驾纪录。

  不过,廉署认为杨恩德的醉驾纪录,并非案件关键。由于辩方争议的是陈裘大是否出于自愿进行会面口供,即使控方没有向辩方透露杨的刑事案底,亦不会影响案件,这亦与案件无关。

  此外,辩方又指廉署在陈裘大的办公室安装偷拍装置,侵犯其个人私隐,故法庭在考虑是否接纳偷拍所得的证供时,应衡量是否与私隐权有冲突。

  陈裘大被控在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向多间给房署提供楼宇配件或装备的工程公司、公司负责人或董事收受利益,从而在他们竞投房署工程时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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