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车时疏导为主一般不处罚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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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综合新华社电(记者徐京跃、陈菲)为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公安部14日出台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文明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 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规范对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交警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规范规定,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