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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捐钱抵受贿款获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田县法院在新田县看守所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宣读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改判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刑3年,缓刑4年。而一审时,他被判刑5年。

  教育局长

  放鞭炮办酒席庆祝减刑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12月8日,记者来到永州市中院联系采访此案二审审判长、副院长肖达明,但肖达明以开会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中院其他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非常公正的。永州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是否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个人的捐赠款咋能抵扣受贿款呢?看来那些贪官们又玩起了规避风险的新花样啦!”获知文建茂已出狱的人士对此案议论纷纷。捐赠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的礼金是否属于平常人情往来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新田法院

  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

  永州市新田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角,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2000多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05年6月6日,文建茂被提起公诉。据指控,文建茂受贿10.93万元,其中3.4万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万元。

  一审时,文建茂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他收取他人财物10.93万元,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万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应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新田县卫生防疫站、新田县新华书店3个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不是受贿。

  新田县法院审理查明,文建茂自称到长沙与某电视台协调关系的开支费用———一张票面金额为2.15万元的发票是假发票。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文建茂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等3个单位的钱属于受贿款,不属于红包礼金。

  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永州中院

  捐赠款可扣除不算受贿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建茂的受贿款中有3.4万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万元。新田县新华书店送给上诉人文建茂3400元,属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该款项可不以受贿论处。

  律师质疑

  先贪后捐能否减轻罪行

  一直关注此案的成律师认为,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经收受了他人贿赂,其受贿已经完成,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有谁能证明文建茂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呢?

  专家建言

  警惕另类贪官玩花样

  “现在身陷法网的贪官都喜欢玩‘受贿济贫’的花样。如果这样可以减轻处罚,以后反贪就更难啦!”一位检察官说。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惮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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