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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集资诈骗案”最后一案庭审昨日结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2:20 兰州晨报

  “兰州集资诈骗案”最后一案庭审昨日结束评议后择期宣判

  7名被告互推罪责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震惊全国的“兰州集资诈骗案”最后一个被审理的“沈涛案”12月13日开庭,7名犯罪嫌疑人被押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审,此

次庭审预示“兰州集资诈骗案”进入总结阶段。

  由于被告在13日的庭审中均翻供,法庭在当日只完成了举证部分。在14日的庭审中,7名被告又认为指控不属实,推卸罪责。庭审14日下午宣告结束,因案情重大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兰州集资诈骗案”最早出现在1996年,起初只进行香港恒生指数的炒作,后来转向沪深股票,到2001年2月,涉嫌集资诈骗的公司十几家,致使数千“投资者”受骗。

  2001年2月,甘肃省对“兰州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处,共抓获、审查涉案人员100余人,涉及15个公司,10余起案件。

  此次审理“沈涛案”属于该系列案件中最后一个被审理的案件。“稻草人”还是“始作俑者”被告沈涛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属实,立祥公司有7名股东,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董事长由腾崴担任,公司的事他作不了主;指控其套取“股民”的资金数额也有问题;指控其伙同孙敏在敦煌市注册成立敦煌市国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不属实。被告沈涛的辩护律师辩称,指控沈涛涉嫌犯非法集资罪的证据不足。首先,沈涛不是深圳置银信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没有权力去操纵该公司,控方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证明了沈涛参与公司经营。其次,指控沈涛假借已经不存在的四川恒盛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在成都湘财证券的股票交易通道进行“交易”证据不足,恒盛的股东中没有沈涛,而且目前恒盛公司也没有被注销,还在经营一些别的业务。最后,指控沈涛骗取“股民”股金人民币293万元,美元1146元的数据不准确,该数据仅仅是“股民”的报案,没有经过审核。而且,敦煌市国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市京信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是沈涛,这些指控都缺乏证据。该案的定性应当是公司违规经营,而不是集资诈骗。而控方指出,上述5家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但进行的却是非法经营,这些公司的款全部由沈涛提取;有书面证据证明,沈涛和孙敏对立祥公司等5个涉嫌诈骗“股民”保证金的公司向深圳置银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单”以诈骗“股民”保证金,沈涛成立公司的目标是为了占有股民的股金,大量的证据证明沈涛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打杂者”还是“二把刀”被告李承璞辩称,立祥公司的前期策划他不知道;当上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也不知道,手续都是别人冒用他的笔迹办的;他没有骗过任何一位“股民”。李承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被告腾崴辩称,他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但不是立祥公司的股东,所做的一切都是根据沈涛的意思办的,只是负责采购机器,组建网络,立祥公司一开业,他就离开了公司。腾崴的委托辩护人——甘肃省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辩称,当时立祥公司的股票模拟交易只有少数人知道,腾崴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另外,指控从腾崴处追回20万元的赃款不属实,该款项是腾崴主动退回的,因此,指控腾崴涉嫌犯非法集资罪的定罪不当,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控方认为,由于腾崴担任立祥公司的董事长,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发挥“余热”还是“欺诈”被告张东红辩称,她虽然被任命为副总经理,但不管公司的具体业务。张东红的辩护律师辩称,张东红退休后和别人合开了一个公司,后来对方将设备顶账给张东红。为了盘活设备,张东红与沈涛等几个人成立了立祥公司,是为了发挥“余热”,张东红不懂证券知识,也不知道沈涛等人如何运转公司,如何欺诈“股民”的,直至案发后才知道公司的犯罪事实,所以张东红的罪名不成立,应以无罪论。控方认为:当初张东红以场地、电脑及办公设备折价出资占立祥公司45%股份;张东红还是立祥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恋人”还是“搭档”被告孙敏辩称,她最初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窝藏和转移赃物罪刑事拘留,后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收到起诉书时,她的罪名又变成了涉嫌集资诈骗罪。她不是立祥公司的职员,因此,对她的指控不属实。孙敏的辩护律师辩称,孙敏不是立祥公司的职员,起诉书指认孙敏和沈涛合伙,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将“股民”的34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存在,因为孙敏的账户是孙敏和沈涛一块去银行开设的,账户上的钱属于沈涛的私人财产,是沈涛馈赠给了孙敏。控方认为,虽然没有文件任命孙敏,但其在该公司的地位显而易见,没有她沈涛是实现不了洗钱和诈骗目的的。“帮凶”还是“打工仔”被告王凯的委托辩护律师认为,王凯只从事“电脑报单业务”,并不知道沈涛等人的犯罪事实。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仔”,领取的是工资,没有犯罪。张德辉辩称,他应聘到立祥公司后,管理公司网络的正常维护,没有参与公司与“股民”的“交易”。控方认为,王、张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报记者 郝冬白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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